法官文苑 | 《释古鉴今观水浒》之八——高俅诬告陷害罪
一部水浒,写尽北宋末年的腐朽堕落。高俅小丑登堂入室,官职高至太尉,因干儿子高衙内调戏霸占林冲妻子不成,反生奸计,欲图林冲性命。林冲世代习武,见有宝刀,岂有不问不买的道理,如何知道正中了同窗好友陆谦给设下的圈套,如此便有了后续带刀前往军机要地——白虎节堂,奉太尉钧旨前去献刀。高俅却翻脸不认,佯装不知,差人拿住林冲,反污其“手执利刃,故入节堂”。这在当时是死罪。
凶器封存,人证物证俱全,又是当场抓了现行,林冲百口莫辩,被人押到开封府勘理推问。高俅欲行借刀杀人的诡计,借开封府府尹的司法权陷林冲于死地,合该这府尹的秘书“孙佛儿”非常警醒,最终葫芦断案,把热山芋扔了出去,只定了林冲一个“腰悬利刃,误入节堂”之罪,杖脊二十,刺配沧州,留得一条性命。
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: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,从重处罚。
不是有意诬陷,而是错告,或者检举失实的,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。
这里规定的诬告陷害罪,是指捏造事实,作虚假告发,意图陷害他人,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。首先,诬告陷害他人,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。本案中,高俅非常明确的设计构陷林冲“手执利刃,故入节堂”的情节,其目的就是要使林冲受到当时律法的刑事追究,而且是死刑,这显然区别于一般败坏他人声誉的诬告行为;其次,捏造的必须是他人的犯罪行为。高俅一口咬定,高声断喝“手执利刃,故入节堂,加害本官”,这样的行为情节,在当时是严重的犯罪行为,是不同于一般违法或简单的道德层面等行为;再次,不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,而且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。
故事中,高俅做好圈套,迫不及待的将林冲“押到府前,跪在阶下”,扭送到了司法机关(开封府);最后,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对象且诬告陷害的情节严重。这个对象很明确,直指林冲,意图害命,霸占其妻。此外,高俅的诬陷手段恶劣,并符合该法条第二款的规定,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位高权重,利用手中职权,因私废公,为虎作伥,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,社会影响极其恶劣。
2014年6月起,宋某多次向市、区两级纪委、党委政法委、检察院等单位领导发送举报信息,称区法院工作人员孙某、李某克扣、截留其执行款。
区纪委对孙某的署名举报进行了核实。经查,未发现孙某、李某存在克扣、截留执行款项问题。宋某向纪委监察机关反映的问题完全是其个人主观臆断,恶意捏造形成的,主要目的是为了发泄对法院判决执行的不满。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,涉及宋某的民事诉讼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。
宋某故意捏造事实、散布谣言,诬告陷害审判人员,恶意诋毁司法机关公信力,其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罪。市人民检察院对宋某依法提起公诉,后经法院审理,认定宋某捏造犯罪事实、意图陷他人于刑事追诉之中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,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,判处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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